2017年10月19日 星期四

自尋死路 - 從檢討制度的迴響說起

        法務局在月初推出了《檢討行政條件制度》的諮詢文件,令本澳劇場界繼新中央圖書館事件後,再次擊起了激烈的迴響。事緣在文件的第二章第2點「建議方案」2.1款內明確提出,「電影院及劇院,涉及噪音、防火安全、機電等多方面可能影響到公共利益的問題,因此,建議該類場所僅可在酒店場所及純商業樓宇內經營。」不少本澳藝團負責人、相關界別的工作者、表演者及關注劇場人士紛紛明言表示憂慮,擔心建議一旦通過被寫為制度條文,現時設於工廠大廈或非商業樓宇的所有藝術活動或演出,屆時將馬上成為違法行為,劇場活動往後究竟何去何從,更是令人不敢想像。

       藝術活動的演出空間在澳門一向屬於奢侈品,甚至已非金錢所能解決,正規的鏡框劇場數量如鳳毛麟角,亦已大多數由官辦活動和境外著名藝團演出佔去全年的大部份檔期;過去由於界別發展前境的不明朗,本澳表演藝術團體大部份都在「起步早、發展慢」的情勢下,以業餘狀態運作而錯過了無數的發展機遇,直至近十年間逐漸有海外負笈的藝術工作者回澳,繼而投入母團或是自創團隊,在專業知識、技術和堅持推動下,方發展至現時有卓劇場、小城、足跡、曉角、戲劇農莊、夢劇社、TDSM和詩篇舞集等多個劇社和舞團(僅作列舉,遺漏見諒),一眾摸著石頭過河般艱辛經營,近數年間始逐漸在本澳社群和觀眾心目中建構了專業和「業界」的形象,以至「劇場」在社會的認受性也有所提高,不再被坊間戲稱為「玩玩吓」的小圈子活動。

        本澳商業樓宇的租金持續高企,單位設計亦鮮有考慮表演藝術活動的元素,故而大部份藝團都優先考慮進駐工廠大廈,蓬勃時期甚至在慕拉士大馬路一帶有「劇場一條街」的別稱,只可惜在經濟活動的傾斜政策之下,工廈租金亦大幅調升,除了曉角話劇研進社因為非租用形式的關係而可以保留劇場活動空間外,小城和戲劇農莊都先後離開了原有的工廈單位,以至及後才覓得安身之所,那更遑論其他規模較小藝團刻下所處的境況了。

        細看制度被提出檢討的原因,原本的出發點也是為了更好規範經濟活動,令公共利益進一步獲得保障,實為好事一樁,而且以二十年前的法規來監管現今百花齊放的活動,確是不合時宜,可是文件所表達的訊息和行文走向,法務局在尋求諮詢的內容似是只偏向對現有制度進行狹幅調整,提出因時制宜的新增和刪減內容甚少,態度保守,對檢討制度的認真程度也值得相榷。最基本在涉及制度的場所和活動定義均未有清淅界定,卻足以令修訂的結果成為藝團生存的惡夢。根據互聯網上搜尋資料對劇院的定義,「劇場,有時又稱劇院,意指特定的、由永久性的建築體構成的表演場所,亦可作為表演場所的總稱...... 劇場的基本要素就是表演處與觀看處,即舞台與觀眾席。」倘由此推論,現時分佈於本澳各工廈內的藝團排練和演出場地,日後便得被禁止,直至有可能搬到酒店場所及純商業樓宇才為合法營運,可是在現今的客觀及經商環境下,酒店場所願意容納票房尚欠穩定的藝團嗎? 純商業樓宇的實際活動空間足以符合「劇院」的運作模式? 只怕「神女有心,襄王無夢」,制度的建議正是引領著本澳的表演藝術發展朝向一條尋死的道路已行。

        法務局已安排在本年十月九日晚上八時至九時、二十日下午三時至四時,十一月六日、二十日晚上八至九時,在宋玉生廣場中航大廈會議室舉行四場公開及業界諮詢會,希望關心劇場的讀者們也不妨抽空參與,或透過電郵info@dsaj.gov.mo及傳真二八七一零四四五發表意見,齊來為本澳的表演藝術發展敢言發聲。


        文: 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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