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6日 星期四

溝通與諮詢

        從《檢討行政條件制度》諮詢文件的出台,又一次告訴市民大眾,政府的官僚氣氛有多麼的嚴重,當強調透過資源互用、資訊互通來提高公共政策的效率,可是法務局作為推出諮詢文件的主理者,縱使制度內容有眾多條文牽涉娛樂、工業、商業、場所、准照、通知等行業和行為,可是就未見建議內反映曾經與相關部門作出預先溝通,而只是單從行業的性質來生硬地套入於監管制度及提出可執行條件,缺乏對行業經營者的實際運作環境的資料搜集;從法律的角度和層面上固然說得過去,可是具體的執行性一旦涉及消防、衛生、公共安全、場所、經濟環境、社會狀態等關聯民生事務因素時,政府那種「我有我建議,你有你意見」的官老爺架子便全都擺到意見桌上,諮詢文件的不全面建議無疑令倘有意見的市民感到不安(說到底也是出自制法部門的文件卻粗疏如此),標的模糊不清也令人花費不少時間弄清精結才敢作出反饋,免得不明不清的越論越糊,當中「劇院」的場地設置建議便是一例(由於官方未有闡述定義,故本文僅以劇場類表演場地通解「劇院」之義)

        經濟活動需被規範在酒店場所和純商業樓宇進行,因為該等場所的開設必須取得營業准照,而准照的批出代表場所要符合一定的工程、消防和衛生等標準,確保場所內的人士、特別是消費者(觀演者)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獲得基本的保障。可是道理歸道理,也只是文字拼湊而成的句子而已,實際執行的可行性還是很大程度上要視乎客觀環境因素是否允許、有否切合際實需要和取得公眾/業界的理解。就在戲劇/舞蹈活動的演出空間現況,現時均集中在工廈內進行,除了經濟負擔能力的考慮外(租金),工廈的環境一般不會過份貼近民居,對構成居民日常生活的影響較低,而工廈所能提供的硬件配合度也較商業樓宇為高,譬如樓高、物品搬卸、空間調用等。就以燈光為例,表演藝術的演出對燈光有絕對的要求,工廈有較高的單位高度,有助燈光設備的懸掛及提供更優的設計空間,此外工廈單位的可使用面積亦較商業樓宇為大,能夠為演出者提供更富彈性的創作空間;商業樓宇單位雖然同樣不被允許涉及居住用途,可是原建築設計常會將同一平層分割成多個面積較小的單位,這是基於本為寫字樓或從事文件工作的業務而設,在如此的環境條件下,若是硬性要求只可在酒店場所或商業樓宇內才能夠進行表演活動,藝團或表演者要麼是花上大量金錢將多個商業單位的間隔改動至足夠大的面積(在假設資金充裕的前題下,尚未知工務和消防條例是否允許),要麼就是自我閹割演出的的規模,從而相就狹小的單位格局。

        政府對鼓勵和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的力度雖不平均,但亦確有投入,時裝和電影的扶持尤其突出,可是有關表演藝術類卻是僅見在資金提供支援,硬件配套則一直滯後,當民間自發去努力尋求生存空間,陸續有各式各樣的藝術和文創人士進駐工廈時,工廈內活動又被提出了可能存在違法風險,多個文創孵化中心頓時尷尬不已;南灣舊法院改建而成的黑盒劇場逐漸為人熟悉之際,再重啟新中央圖書館的建築方案,使僅有的劇場又將再次消失,現在又突然推出制度檢討方案,有可能對劇場的生存空間進一步扼殺⋯⋯究竟是劇場在政府眼中根本不值一晒,是故可以隨意取締?還是所謂的文創支持只是偏頗對個別藝術種類為之?預計除了民間關係團體會積極參與諮詢會和發表意見外,如果文化局也能夠主動參與各場諮詢會,並從關注藝團的位置作出討論,相信絕對是所有關心劇場發展人士所喜樂見的。


        文: 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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